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负责人:陈昊序,行长。
被执行人:郭玉涛,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招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54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玉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玉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玉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110.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