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财保20号
申请人:张凤侠,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被
申请人:薛丰喜,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申请人张凤侠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丰喜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前进街豪盟小区x号楼商服105室一层二层,房屋产权证号:桦房权证桦字第**,面积140.7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自有名下坐落在桦南县怡景盛世东侧南数第xx门一层,房屋产权证号:黑(2018)桦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房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丰喜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前进街豪盟小区x号楼商服xxx室一层二层,房房屋产权证号:桦房权证桦字第**,积140.74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张凤侠名下坐落在桦南县怡景盛世东侧南数第xx门一层,房房屋产权证号:黑(2018)桦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凤侠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