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661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负责人:简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道军,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刘润红,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被告唐道军、刘润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