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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2680号

杨端阳与陈波、罗四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端阳;陈波;罗四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680号

原告:杨端阳,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告:陈波,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罗四宝,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

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端阳诉被告陈波、罗四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端阳于2019年3月5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应于2019年3月12日前缴纳受理费150元,但原告杨端阳至今未缴纳,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杨端阳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减、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