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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4560号之五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张焕波;吴国文;吴毓琪;陈惠英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456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组织机构代码77015840-2。 负责人国祝。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水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3182653-9。 法定代表人陈冠英。 被执行人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工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296608-2。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被执行人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长虹岭**工业园兴虹北路织机构代码98006469-0。 法定代表人陈冠英。 被执行人张焕波,男,汉族,1955年7月2日出生,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div> 被执行人吴国文,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div> 被执行人陈冠英,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div> 被执行人叶永良,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div> 被执行人吴毓琪,女,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div> 被执行人陈惠英,女,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div>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张焕波、吴国文、吴毓琪、陈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应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5月22日累计拖欠的利息、罚息合计为105099.86元,自2015年5月23日起,以15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后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浮动周期为月,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以3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3.81%后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应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5.4万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及模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张焕波、吴国文、吴毓琪、陈惠英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4000元由各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详见粤贵资评字(2016)06X2004号资产评估明细表},并依法委托广东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上述机器设备{详见粤贵资评字(2016)06X2004号资产评估明细表}价值为8211000元。之后,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2017年4月23日,买受人封仕根(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10187700元竞得上述房产,拍卖款已足额交至本院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退回上述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人。另,本院作出(2018)粤0604执异4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长虹岭二期工业园兴虹北路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地上建筑物及构建物的执行。此外,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结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