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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恢213号

姜敏与张伟东、俞红英、张怡康、王钧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敏;张伟东;俞红英;张怡康;王钧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姜敏,女,1979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张伟东,男,1968年05月20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俞红英,女,1970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张怡康,男,1991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钧陶,男,1976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姜敏与被执行人张伟东、俞红英、张怡康、王钧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6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伟东、俞红英、张怡康、王钧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伟东、俞红英、张怡康、王钧陶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