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姜敏,女,1979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张伟东,男,1968年05月20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俞红英,女,1970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张怡康,男,1991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钧陶,男,1976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姜敏与被执行人张伟东、俞红英、张怡康、王钧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6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伟东、俞红英、张怡康、王钧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伟东、俞红英、张怡康、王钧陶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