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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刑终42号

高志刚与徐晓东、薛涛等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0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高志刚;徐晓东;薛涛;姜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内04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志刚,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巴林右旗赛罕街道大板村三组。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辩护人信凤阁,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徐晓东,男,1990年6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巴林右旗巴彦琥硕镇查干坝村一组。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薛涛,男,1984年1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公民身份号码×××,捕前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天旭花园小区13号楼2单元501室。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因犯强奸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4年11月1日释放。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姜波,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天旭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因犯窝藏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理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晓东、高志刚、薛涛、姜波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内042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志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高志刚,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8月17日21时许,高志刚给聂某打电话被其丈夫徐晓东发现接听后,高志刚与徐晓东在电话里互相谩骂,后相约到大板镇南桥解决此事。被告人高志刚电话联系被告人薛涛、姜波到南桥为其壮胆。被告人徐晓东电话联系霍某、隋某到南桥为其壮胆。22时许,徐晓东驾驶×××牌照农用车到南桥后停车,高志刚上前与其理论,徐晓东从车内拿起一把菜刀砍向高志刚的颈部,与此同时薛涛、姜波上前与徐晓东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高志刚从徐晓东手中抢过菜刀砍向徐晓东的头部。随即赶来的霍某、隋某等人到现场后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徐晓东头部瘢痕、体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高志刚体表皮肤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郭某、高某、聂某、徐某、霍某、隋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被告人徐晓东、高志刚、薛涛、姜波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晓东持菜刀与被告人高志刚、薛涛、姜波在公共场所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徐晓东、高志刚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薛涛、姜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徐晓东、高志刚、薛涛、姜波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薛涛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姜波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徐晓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高志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薛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四、被告人姜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高志刚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方持有菜刀并且先动手的,他没有携带打架工具;抢过菜刀也只是用刀背砍伤了对方,保持了足够的克制;斗殴时间是晚上十点,地点也比较偏僻,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无犯罪前科;取得了对方谅解,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8月17日,大板镇居民郭某报案称有人在大板镇南桥打架。2018年9月14日,赤峰市巴林右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调查,2018年9月16日,徐晓东、高志刚、姜波、薛涛到案接受讯问。2.证人郭某于2018年8月18日所作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17日23时许,他骑车经过南桥北头不远处,听见有打骂声,过去看见有六七个人在打一个光膀子的人。他就报警了。3.证人聂某于2018年8月1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徐晓东是她丈夫。高志刚与她在七八年前通过朋友认识的。八月初,高志刚开始频繁给她打电话,她表示不要再给她打电话以后高志刚还是换着号码继续打。8月17日21时许,高志刚又给她打电话,徐晓东接了以后在电话上发生争执就出去了。4.证人霍某于2018年8月1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17日21时许,徐晓东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让其去文化广场,要跟其打架,他没当真就没去。过了没多久,隋某打电话给他,说徐晓东母亲告诉他徐晓东要来大板跟人打架,让他截住徐晓东。他让一同吃饭的王晓刚开车接上隋某,后打电话给徐晓东,徐说其在旗医院那里往南桥方向去。他们开车绕过转盘看见徐晓东跟几个陌生男子在路东站着,徐晓东身上有血。他们就带徐晓东去医院了。5.证人徐某于2018年8月1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她是徐晓东的姐姐。2018年8月17日22时30分许,她母亲打电话说徐晓东要去大板打架,让她将其截回。她和林宝军一起去了文化广场,没有找到徐晓东,她母亲让她给隋某打电话。后她们在南桥东侧找到了被打伤的徐晓东,还有几个人在与徐晓东谩骂。随后将徐晓东带至医院。6.证人隋某于2018年8月1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17日22时许,他在家中睡觉,徐晓东打电话说有人要打他,他没在意。过了一会儿,徐晓东母亲打电话说徐晓东要去打架让他给截回。他与朋友霍某一起去南桥遇见了徐晓东。徐晓东旁边站着四个人,一个穿白半袖的人前胸都是血,一个拿着刀。他们到了以后将徐晓东送去医院,其他人也走了。7.证人高某于2018年8月18日所作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17日22时30分许,他弟弟高志刚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弄死他(指高志刚)。他就开车到南桥找高志刚,突然有一辆车停在了马路西,一个光膀子男子拿着菜刀过来与高志刚厮打起来。过了一会儿,高志刚的四五个人朋友也来了,厮打起来。后他们将高志刚送到医院。8.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现场位于××旗线大板南桥北侧70米道西。现场遗留一辆白色农用拉羊货车,距车头南侧25米路边设有蓝色标示牌,距该标示牌南侧7米处地面上遗留有一处16.5厘米×4.3厘米范围滴落状血迹。距车尾北侧24米处的地面上遗留有一处120厘米×11.2厘米范围滴落状血迹。现场提取红色血迹六份。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9月1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材质基本相同的菜刀5把与案发现场接收的菜刀(编号为4号)排列在一起,经徐晓东辨认指出排列在第4号的是他砍伤高志刚的菜刀。2018年10月18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三组照片共30张分别编号为1到30号,不规则的排列在一张纸上,将照片提供给徐晓东辨认,徐晓东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指出第一组的10号(薛涛)是对自己进行殴打的人;第二组的1号(姜波)是用类似皮带的东西对他进行殴打的人;第**没辨认出被他砍伤的人。2018年10月2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不同黑色皮带5条与薛涛提供的皮带共同排列在一起,分别编为1到6号,薛涛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指出2号皮带是自己使用对徐晓东进行殴打的皮带。10.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右)公(司)鉴(伤)字[2018]1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徐晓东头部瘢痕、体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1.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右)公(司)鉴(伤)字[2018]1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高志刚体表皮肤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2.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赤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2005年1月17日薛涛因犯强奸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1月1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13.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7年1月23日,薛涛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4.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1)右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12月9日,姜波因犯窝藏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15.谅解书证明:高志刚、薛涛、姜波、徐晓东各自承担各自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并互相谅解。16.户籍信息证明:上诉人高志刚,原审被告人薛涛、姜波、徐晓东的自然身份情况。17.上诉人高志刚于2018年8月18日、9月16日、9月17日、9月28日、10月18日所做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17日22时许,他给聂某打电话后被其对象接起,并在电话中互骂起来,约定在南桥打架。他到了南桥桥北等着的时候,由北向南来了一辆农用车,车上下来一个人拿着菜刀,在他的右侧锁骨上砍了一刀,他们厮打起来。过了一会,又来了一辆小轿车,下来四个人,后来他就昏过去了。18.原审被告人徐晓东于2018年8月19日、8月22日、9月16日、9月17日、9月27日、10月18日所做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17日21时许,他媳妇聂某手机上备注为高美男的男子打电话过来,他接了以后互骂起来并约定在大板打架。他开车(×××农用车)先到了文化广场,后对方说其在南桥,他又开车到了南桥。一个上身穿白色半袖的男子拿着一根黑色棍子走到他车跟前问他手机尾号,确认以后互骂起来。他拿起副驾驶上的菜刀下车砍了男子一刀。这时对方一起来的三个人都上来抢刀,一个较瘦男子用手里的棍子打他,被他砍伤的男子又用菜刀砍了他一下,刀就被格子半袖男子拿走了。后来用拳脚打他。他朋友来了以后将他们拉开并各自去医院了。19.原审被告人薛涛于2018年8月18日、9月16日、9月17日、9月27日、10月18日所做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17日22时18分他弟弟高志刚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砍他。他在长青食品城找到高志刚后,与高志刚乘坐高某的车接上姜波到了南桥。他们在车里待了一会后,高志刚接了一个电话,是对方打过来说到了。没多久一辆农柴车停车,高志刚下车过去了,农柴车下来的人拿着菜刀与高志刚厮打起来。他和姜波、高某将刀抢了过来。姜波从地上捡起一个东西抽了对方几下,他用身上的皮带打对方。这时又一辆白色轿车过来了,下来四五个人问怎么了。随后他们各自去医院了。20.原审被告人姜波于2018年8月18日、9月16日、9月17日、9月27日、9月29日所作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17日22时许,高志刚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杀他(指高志刚),让他到文化广场。到了文化广场以后,高某开车拉着高志刚、薛涛接上他到了南桥。高志刚在车上接了对方打的电话后下车。过了一会来了一辆农用车,下来的司机拿着菜刀,高志刚让他们去抢菜刀,厮打起来。他在路边捡了一个刹车带抽打农用车司机。后来又来了一个白色轿车下来几个人,随后他们各自去医院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志刚伙同原审被告人薛涛、姜波在公共场所与原审被告人徐晓东斗殴,用菜刀致徐晓东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徐晓东、高志刚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薛涛、姜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徐晓东、高志刚、薛涛、姜波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薛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姜波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高志刚及辩护人提出斗殴时对方持有菜刀并且先动手,他没有携带打架工具,抢过菜刀也只是用刀背砍伤了对方,保持了足够的克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能够证实致双方受伤的菜刀确为徐晓东带至斗殴地点。法医鉴定显示,徐晓东头部有4厘米头皮裂创,但颅骨没有受伤,说明高志刚抢过菜刀砍击徐晓东头部时的确比较克制,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但高志刚抢过菜刀后,用菜刀砍击徐晓东头部,仍然构成持械斗殴。高志刚提出斗殴时间是晚上十点,地点也比较偏僻,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不能将公共秩序简单理解为公共场所秩序,即使斗殴发生在行人稀少的时段或地段仍属侵犯了公共秩序。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证人聂某证明其已向高志刚明确表示过不要再给她打电话,但高志刚仍频繁电话骚扰她。案发当天是中国农历“七夕”,高志刚在“七夕”的夜里21点给聂某打电话引起聂的丈夫不满是发生斗殴的直接原因,且纠集两名有犯罪前科的亲属到斗殴地点,存在明显的斗殴故意,高志刚对此案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关于高志刚无犯罪前科,坦白罪行,且取得了对方谅解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审法院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旭光

审 判 员 福 祥

审 判 员 王德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宪宁

书 记 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