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卫,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庙乡。被执行人冯某锋,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苗某娟,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周某卫与被执行人冯某锋、苗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豫1723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某锋、苗某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某卫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26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1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冯某锋、苗某娟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四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冯某锋名下有一辆汽车,该车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冯某锋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被执行人苗某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某卫的债权127713元暂未实现,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冯某锋、苗某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某卫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723执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晓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冯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麻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