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5执恢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伟红,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10委**。
法定代表人:陈兴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伟红与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伟红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吉0105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东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