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2138号
原告:犹曾丽,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重庆广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关坝镇政府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87492976G。
法定代表人:鲁广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宗建,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曾丽与被告重庆广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犹曾丽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犹曾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犹曾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犹曾丽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聂于翔
书记员张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