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监4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焦永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荣,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新,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荆治军,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一审
被告:青岛金贵都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荆治军,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审上诉人荆治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青民一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震
审判员 翟连颇
审判员 陈召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