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5088号
申请执行人:王翠玲,女,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韩鹤明,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王翠玲与被执行人韩鹤明退赔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的(2018)苏058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韩鹤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韩鹤明退赔给王翠玲尚未追缴的脏款人民币203000元。因被执行人韩鹤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翠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20300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9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2018年9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3、2018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韩鹤明家中实地查勘,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8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鹤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5、2018年12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6、2019年3月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30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韩鹤明现在监狱服刑,经查询被执行人韩鹤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家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