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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民初2006号

茆玉方与王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茆玉方;王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2006号

原告:茆玉方,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王标峰,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茆玉方与被告王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标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玉方撤回对被告王标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茆玉方负担(免交)。

审判长  周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彬

书记员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