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2006号
原告:茆玉方,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王标峰,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茆玉方与被告王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标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玉方撤回对被告王标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茆玉方负担(免交)。
审判长 周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彬
书记员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