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1427号
原告:张代庆,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身份号码×××。
被告:单玉义,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身份号码×××。
被告:单炳秋,男,1982年3月2日出生,锡伯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庆与被告单玉义、单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