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4民初4494号
原告:戴其标,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统,射阳县特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海河镇阜余办事处三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云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云军,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李云祥,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彭华,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原告戴其标与被告江苏新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云军、李云祥、彭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戴其标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其标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其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3元,减半收取计3141.5元,由原告戴其标负担。
审 判 长 肖 曙
审 判 员 唐文静
人民陪审员 朱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