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再3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昌铁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望田路毓秀新村11号楼西单元三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张焕章,该公司总经理。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何本俊,该公司执行董事。二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喜,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社龙,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生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军洪,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再审申请人许昌铁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闫社龙、王军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3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豫民申22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许昌铁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各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昌铁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昌铁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朝晖
审判员 郝丹丹
审判员 焦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