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81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玉萍,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张德升,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原告的价值人民币161421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被告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以另一账户保全金额已足够为由,请求解除对原告账号为18×××12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8×××1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雅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