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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2执14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罗庆松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罗庆松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0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孙良瑜,职位: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罗庆松,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罗庆松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5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庆松按照(2018)吉05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罗庆松立即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欠款本息149,646.75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646.00元由罗庆松负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被执行人罗庆松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已在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罗庆松作出限制消费令惩戒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在抚松县社保局机关事业管理科处冻结罗庆松退休工资151,292.75元;经网络查控未发现罗庆松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未发现罗庆松名下有房屋等不动产,罗庆松个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提取,其已经于2018年4月份在抚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庆松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庆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庆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罗庆松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 林

审判员 叶小彭

审判员 魏禄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鹏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