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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945号

袁牧与刘存利、许丛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袁牧;刘存利;许丛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945号

原告:袁牧,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存利,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被告:许丛丛,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原告袁牧与被告刘存利、许丛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袁牧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牧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存利、许丛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牧撤回对被告刘存利、许丛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牧负担。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希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