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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3执异22号

芦文秀、祁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芦文秀;祁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执异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芦文秀,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申请执行人:祁林,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在本院执行祁林与芦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芦文秀对本院冻结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芦文秀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异议人康素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异议人芦文秀撤回异议申请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志     琪

人民陪审员 冯           培

人民陪审员 蔡玉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新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