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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7执132号之十七

被执行人浮宗鸿、徐卫东、段军政、李小博、杨天飞、侯广峥、樊跃跃、刘伟罚金、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浮宗鸿;徐卫东;段军政;李小博;杨天飞;侯广峥;樊跃跃;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7执132号之十七

被执行人:浮宗鸿(曾用名浮斌),男,。

被执行人:徐卫东,男,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段军政,男,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李小博,男,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执行人:杨天飞(又名杨飞),男,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侯广峥,男,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樊跃跃,男,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刘伟,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浮宗鸿、徐卫东、段军政、李小博、杨天飞、侯广峥、樊跃跃、刘伟罚金、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小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78.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