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3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凌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凌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9月24日、2019年3月12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凌挺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凌峰名下拥有一套位于长沙市XX区XX街道XXXX栋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本院已于2018年1月30日予以查封,已知该房屋有抵押,为轮候查封。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凌峰不动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凌峰名下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凌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3月13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相关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告知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5676.35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135676.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封的房屋为第四顺位轮候查封,且首封法院案件标的大,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等原因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波
审判员 彭湘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