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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1180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马卫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马卫波;王亚琴;张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1807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杨毓,行长。

被

申请人:张丽丽,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王亚琴,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马卫波,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丽丽、王亚琴、马卫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丽丽、王亚琴、马卫波名下价值1773034.2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丽丽、王亚琴、马卫波名下价值1773034.26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