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1807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杨毓,行长。
被
申请人:张丽丽,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王亚琴,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马卫波,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丽丽、王亚琴、马卫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丽丽、王亚琴、马卫波名下价值1773034.2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丽丽、王亚琴、马卫波名下价值1773034.26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