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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2行审33号

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孟津县白鹤镇福道家购物广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孟津县白鹤镇福道家购物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22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址:孟津县城关镇黄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274576227X8。负责人郭军,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大伟,会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副所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津县白鹤镇福道家购物广场。地址孟津县白鹤镇。负责人马文芳。申请执行人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食药监食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孟津县白鹤镇福道家购物广场作出孟食药监食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食药监食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1、没收违法所得10.6元,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共计50010.6元。2、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加处罚款50000元。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兆萌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人民陪审员  杜万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