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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4执恢895号之二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恢8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北路与翠山街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飞,男,1992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执恢89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飞在中国工商银行62×××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4.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