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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5民初852号

852赵士军与张计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士军;张计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852号

原告:赵士军,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强,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计学,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赵士军诉被告张计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士军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计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士军负担。

审判员  王夫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