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852号
原告:赵士军,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强,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计学,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赵士军诉被告张计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士军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计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士军负担。
审判员 王夫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