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05执恢5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丰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4.38元已由被执行人韦丰会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30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