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恢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某甲,男,生于1963年3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苏某甲,女,生于1964年8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武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甲,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64年9月2日,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姚某乙,男,生于1973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姚某丙,男,生于1970年3月14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某甲、苏某甲、武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陈某某、姚某乙、姚某丙、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某乙、王某某、苏某甲、陈某某的工资账户,并于同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某乙、姚某丙、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某甲所有的位于永昌县房屋一套,于2019年3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某甲的工资账户,待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