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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02执恢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某甲、苏某甲、武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陈某某、姚某乙、姚某丙、王某某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金昌某担保有限公司;姚某甲;苏某甲;武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陈某某;姚某乙;姚某丙;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恢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某甲,男,生于1963年3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苏某甲,女,生于1964年8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武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甲,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64年9月2日,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姚某乙,男,生于1973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姚某丙,男,生于1970年3月14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某甲、苏某甲、武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陈某某、姚某乙、姚某丙、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某乙、王某某、苏某甲、陈某某的工资账户,并于同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某乙、姚某丙、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某甲所有的位于永昌县房屋一套,于2019年3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某甲的工资账户,待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