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859号
原告:宋玉宝,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周云祥,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以上两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堂,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北京,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宋玉宝、周云祥与被告韩北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玉宝、周云祥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玉宝、周云祥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玉宝、周云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玉宝、周云祥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隋 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