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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02执293号

钟慧洁、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钟慧洁;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钟慧洁,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胡居付。本院作出的(2018)鄂1202民初4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应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区官埠桥镇××、渡船村××小商品批发城××楼××单元××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位于咸安区官埠桥镇湖场村、渡船村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1号楼1单元444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到申请执行人钟慧洁(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