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7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易方勇,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胡少佳,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易方勇与被执行人胡少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少佳应向申请执行人易方勇偿还本金6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少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胡少佳名下有车牌号为粤X×××××、粤X×××××小型轿车两辆。(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胡少佳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少佳名下车牌号为粤X×××××、粤X×××××小型轿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8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止,逾期自动解除查封,因无法确定上述车辆具体位置,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失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少佳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易方勇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恢7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张翼飞
审判员 莫妙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