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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0民初590号

赵义与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义;张大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0民初590号

原告:赵义,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被告:张大勇,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怀来县。 赵义与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赵义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赵义撤诉。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