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0民初590号
原告:赵义,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被告:张大勇,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怀来县。 赵义与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赵义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赵义撤诉。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静 来自:
赵义与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0民初590号
原告:赵义,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被告:张大勇,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怀来县。 赵义与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赵义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赵义撤诉。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