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841号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世源大厦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1228J。法定代表人胡世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宁红,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范小娅,女,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小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