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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执594号之十一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小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小新;范巧丽;新蔡县田旺达商贸有限公司;田效礼;吴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9执594号之十一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小新,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范巧丽,女,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新蔡县田旺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效礼.被执行人田效礼,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吴素英,女,1960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小新、范巧丽、新蔡县田旺达商贸有限公司、田效礼、吴素英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素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素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5.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卫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