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425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5005847518E。法定代表人杭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兴旺,该局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钟,该局监察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商丘市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朱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DN831J。法定代表人刘付停。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虞国土监字[2018]8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虞国土监字[2018]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8年5月12日占用虞城县产业集聚区东明路西侧工业大道北侧国有建设用地44329.35平方米(折合66.49亩)建御园印象小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被执行人商丘市星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329.35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049.27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44329.3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443293.5元。现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即对非法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44329.3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443293.5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虞国土监字[2018]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虞国土监字[2018]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即对非法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44329.3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443293.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商丘市星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海书
审 判 员 苏永昌
人民陪审员 朵延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