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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刑初41号

王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培,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于2003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吸毒,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晋江市公安局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8〕3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培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培经与买主事前联系,在重庆市万州区××广场附近向“王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2018年11月13日到晋江欲以每克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贩卖给买主时,在晋江市××街道××区××宾馆一楼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包用于贩卖的重29.7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把用于联系买主的华为Honorx7手机和一把折叠刀。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在法庭审理中先是辩解其没有贩卖,是公安机关策划的,线人杨某要其去卖毒品给别人,其不去,两人在宾馆房间发生争执,其下楼吃饭的路上就报警把其抓了;后其辩解买毒品是杨某提出要一起去海上吸食,在宾馆房间里杨某却说买毒品是要卖,两人就发生争执,其就离开房间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初,黄某因要向公安机关举报毒贩争取立功,让朋友杨某帮忙寻找毒贩,后杨某主动联系被告人王培,称有一个买主想要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让其帮忙找毒品,被告人王培回复要到重庆老家才能买到毒品,杨某给其路费500元,两人约定在重庆见面。11月11日被告人王培回到重庆后,到重庆巫山找杨某,两人商定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被告人王培称每克毒品要280元,总共需要11200元,杨某介绍朋友借给被告人王培现金7000元,接着两人一起到了重庆奉节,杨某让黄某加被告人王培的微信,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培55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随后被告人王培独自到重庆万州向他人购买了4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每克280元,共支付11200元,后回到重庆奉节。11月12日被告人王培和杨某携带毒品一同乘坐大巴车于11月13日15时许抵达晋江市长途车站,下车后两人乘坐朋友的车到达××街道××宾馆附近,被告人王培带着毒品到上班的地方洗澡,杨某则入住××宾馆305房间,17时许被告人王培带着毒品到××宾馆找杨某,因买主还没有到,两人商量先去吃饭,吃完饭再去找买主交易毒品,下楼到宾馆前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被告人王培的裤腰带前内侧查获毒品一包、华为手机一部和折叠刀一把。案发后,查获的毒品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检材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扣除取样余者已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⒈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被告人王培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的破获、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⒉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照片,证实证人黄某于2018年11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培5500元及两人于2018年11月13日17时29分微信聊天的记录,其中证人黄某让被告人王培发个见面的位置。 ⒊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欲通过举报、抓获毒贩争取立功,后从朋友杨某处了解到被告人王培有在贩卖毒品,就让杨某帮忙一起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该毒贩,2018年11月4日其和杨某一起到晋江市公安局新塘派出所举报被告人王培贩卖毒品冰毒,之后两人开始联系被告人王培,王培称要回到重庆老家才能拿到毒品,杨某就和王培约定在重庆见面,并告诉王培他朋友要购买40克冰毒,说好每克冰毒500元,需支付订金5500元,杨某让其加王培的微信,后其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给王培,王培拿到毒品后于2018年11月13日和杨某回到晋江,其和杨某、王培约定在晋江市××街道××区××宾馆交易,然后和公安民警埋伏在周围,当时杨某先来宾馆,王培去其他地方,下午17时许王培来到了××宾馆,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王培携带的毒品冰毒。证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王培。 ⒋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接到被告人王培的来电询问有没有认识需要买毒品的人,其因刚戒毒完,不想再碰毒品就回复没有,直到2018年11月3日其朋友黄某来电让其帮忙寻找犯罪线索争取检举立功,其想起王培在贩卖毒品,可以帮黄某联系王培,举报王培贩毒,后其联系王培询问还有没有卖毒品,王培回复可以回重庆老家搞点出来卖,于是其和黄某到晋江市公安局新塘派出所举报王培贩毒;11月8日左右其再次联系王培,王培回复要回重庆拿货,让其在重庆老家等他,11月11日中午王培到其重庆老家,说要先拿40克毒品,每克500元,并让其叫黄某先支付一部分定金,其让黄某和王培互加微信,自己联系,后其看见黄某转了5500元给王培,之后王培自己去重庆万州拿货,其在酒店等他,11月12日6时许王培回到酒店并称已经拿到货,还让其看了一下,当日15时许两人乘坐大巴车从奉节回到晋江,11月13日16时许两人到达晋江,王培找朋友借车送其到××宾馆,说他先回自己上班的厂里洗个澡再到××宾馆,当日17时许王培来宾馆,其确认王培带了毒品后就通知黄某可以抓人,然后其和王培一起下楼的时候到宾馆大厅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 ⒌被告人王培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贩卖毒品地点照片,证实其于2018年11月6日左右的一天接到朋友杨某的电话,称有一个买主想要买毒品冰毒,让其帮忙找毒品,其回复要到老家才能找到,并说没有路费,杨某给了500元路费;11月11日其先回重庆,后去重庆巫山找杨某,杨某让其帮忙买40克冰毒,其称每克毒品要280元,总的需要11200元,经杨某介绍其向他的朋友借了现金7000元,后两人一起到奉节,到奉节后杨某让那个买主加其微信,买主通过微信转账给其5500元,后其独自到万州买毒品,当晚其在重庆市万州区××广场附近联系朋友“杂皮”(即王玲),然后通过联系的人买了40克毒品冰毒,每克280元,共支付11200元,后其回到奉节,11月12日其和杨某一起将一包冰毒装进一个面包里面,并一同乘坐大巴车返回晋江市,11月13日15时许到达晋江市长途车站,下车后其让一个朋友开车来接,其和杨某一起坐朋友的车到新塘街道××宾馆,其让杨某先到宾馆开房,自己带冰毒先去上班的厂里洗澡,杨某则入住附近的一家宾馆,17时许其到杨某入住的宾馆305房间,后两人一起下楼准备去吃饭,吃完再去找买主交易毒品,到宾馆前台时就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其裤腰带前内侧查获毒品一包、华为手机一部和折叠刀一把;其两年前有吸毒,现在已经戒毒没有再吸了。 ⒍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毒品、手机、折叠刀照片、财物入库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培身上扣押到疑似冰毒的毒品、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华为牌Honor7X手机一部和折叠刀一把。 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笔录、取样照片、晋江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证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晋江市公安局检测报告书,证实本案查获的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为29.7克,将上述疑似的毒品晶体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为送检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扣除取样后已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王培的新鲜尿液,使用吗啡、甲基安非它明、氯胺酮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⒏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培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于2003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各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王培否认其贩卖毒品的问题。经查,从证人黄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培的供述,共同证实被告人王培为贩卖毒品而前往重庆万州购买毒品,而不是为了吸食毒品而买毒品,虽然被告人王培尚未与黄某完成毒品交易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但也应认定被告人王培贩卖毒品既遂,因为贩卖毒品罪系行为犯,包括贩与卖两种行为,只要犯罪行为人实施了为卖(毒品)而买(毒品)的行为,毒品已进入实际交易状态,没有完成毒品交付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王培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被告人王培辩解购买的毒品是证人杨某先提出要吸食,后又说要卖,两人发生争执后被杨某举报,但该辩解未能得到证人黄某、杨某的证实,在被告人王培的供述中也未能体现,证人黄某与被告人王培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进一步佐证了两人欲买卖毒品的事实,另被告人王培供述其现在已经戒毒没有再吸了,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王培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可以证实被告人王培确实没有吸毒,本案被告人王培购入的毒品近30克,明显超出合理吸食量,故该项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人王培在庭审中供述反复,翻供未有合理解释,且不符情理,本案中也未能提供具体线索或者材料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被告人王培上述没有贩毒的供述与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具有数量引诱情节,贩卖的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对被告人王培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培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牌Honor7X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灿培

人民陪审员  许文市

人民陪审员  李巧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纯攀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