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4民初788号原告李晶晶,女,达斡尔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牛一然,女,1994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晶与被告牛一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牛一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晶晶负担。
审判员 邱天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陆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