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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3民初71号之一

叶莽、叶蓁等与劳汉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莽;叶蓁;劳汉泉;劳永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民初71号之一

原告:叶莽,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叶蓁,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丽,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汉泉,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劳永泉,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翊,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莽、叶蓁与被告劳汉泉、劳永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叶莽、叶蓁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叶莽、叶蓁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050元(原告叶莽、叶蓁已预付本院),因撤诉减半收取248525元,由原告叶莽、叶蓁负担。

审 判 长 罗小兰

审 判 员 陶洁梅

审 判 员 朱孟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竞超

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