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民初71号之一
原告:叶莽,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叶蓁,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丽,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汉泉,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劳永泉,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翊,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莽、叶蓁与被告劳汉泉、劳永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叶莽、叶蓁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叶莽、叶蓁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050元(原告叶莽、叶蓁已预付本院),因撤诉减半收取248525元,由原告叶莽、叶蓁负担。
审 判 长 罗小兰
审 判 员 陶洁梅
审 判 员 朱孟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竞超
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