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0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大勇,男,1986年2月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大勇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月莹、李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大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朱大勇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广源小区某楼西侧,使用砖块(未扣押)将被害人李某1(女,21岁)停在该处的白色丰田轿车(牌照为黑E×××**)右侧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299元),将该车手扶箱内的人民币3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2.2018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朱大勇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某楼附近,使用砖块(未扣押)将被害人轩某(男,24岁)停在该处的白色起亚K2轿车(牌照为黑E×××**)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234元),将该车手包内的人民币数十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3.2018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朱大勇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某楼附近停车场,使用砖块(未扣押)将被害人田某(男,29岁)停在该停车场内的红色起亚轿车(牌照为鲁K×××**)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无法作价),将该车内的人民币10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4.2018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朱大勇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某楼西侧,使用砖块(未扣押)将被害人叶某(男,33岁)停在路边的紫色本田CRV吉普车(牌照为黑E×××**)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94元),未盗取任何财物。5.2018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朱大勇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某楼附近,使用砖块(未扣押)将被害人李某2(男,65岁)停在该处的白色捷达轿车(牌照为黑E×××**)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87元),将该车手扶箱内的人民币20元及车内乐颂牌岁月干红葡萄酒2瓶(价值人民币160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2箱(价值人民币144元)盗走。案发后,赃物2瓶红酒和1箱红牛饮料起回并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朱大勇实施盗窃犯罪五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54元,造成被害人车玻璃损失人民币714元。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朱大勇在萨尔图区东风新区义耕小区的一招待所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大勇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党员证明;情况说明;大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李某1、轩某、田某、叶某、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朱大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大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起回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大勇按基准刑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大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大勇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葛庆艳
审 判 员 周力影
人民陪审员 吉万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洪江附《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