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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82执162号

贺某某与房长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严卜;房长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贺某某与房长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彬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8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彬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房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旬邑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房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房某某自觉履行了2000元,剩余案款经网络查控,财产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房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贺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春 宁

审判员 李 金 刚

审判员 王 孝 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