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12民申10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小青,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四季金辉小区3-3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职务:董事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沈敏,系公司员工。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志燕,系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阮雪洋,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
被告:许红英,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
被告:许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
被告:左殿风,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
被告:许雪飞,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审
被告:左连根,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审
被告:张晓芹,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审
被告:阮梦园,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
被告:董少春,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再审申请人王小青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小贷公司)、原审被告阮雪洋、许红英、许俊、左殿风、许雪飞、左连根、张晓芹、阮梦园、董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812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小青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违法。王小青未收到法院的传票和诉状。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王小青未为任何人提供担保,亦未签署过相关材料。王小青与许雪飞于2014年5月23日离婚,涉案债务系案外人周小娟顶替王小青,与许雪飞办理假结婚证后作的担保,故请求依法再审。汇泽小贷公司提交意见称:王小青陈述其未签署过相关材料,其应当提供证据。汇泽小贷未收到有关笔迹鉴定的结论,故对王小青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汇泽小贷公司不认识王小青陈述的周小娟,根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汇泽小贷公司申请执行王小青名下财产是正当合法的。左连根称:左连根为阮雪洋担保10万元债务,后左连根发现涉案借款担保资料反映左连根和张晓芹以夫妻身份担保,而其与张晓芹并非夫妻,纯属伪造。张晓芹称:张晓芹与左连根同住一小区,并非夫妻。许俊让张晓芹帮他签个字,张晓芹未看具体内容就签了,直至其银行卡被冻结才知晓为他人提供担保。董少春称:董少春为阮雪洋担保10万元债务,不知晓款项由许俊使用。阮梦园称:阮梦园为阮雪洋担保5万元债务,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担保金额为5万元。因合同需要夫妻双方签字,阮梦园告知阮雪洋因其正闹离婚,故无法让其妻子签字。后汇泽小贷公司找人冒充阮梦园妻子签字。经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另查明,王小青与许雪飞于2014年5月23日离婚。涉案贷款资料中反映“王小青”居民身份证与王小青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但照片及有效期限不一致。汇泽小贷公司亦认可涉案借款担保人“王小青”非申请人王小青。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小青否认其为涉案款项提供担保,提供了相关证据,汇泽小贷公司亦认可涉案借款担保人“王小青”非申请人王小青。故王小青申请再审事由符合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一)、(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江兴安
审判员 张红梅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