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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5民初411号之一

张乃果、刘家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乃果;刘家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5民初411号之一

申请人:张乃果。

被

申请人:刘家鹏。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41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家鹏所有的鲁E×××**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家鹏所有的鲁E×××**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