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元洞村山水芳邻花园8栋1层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东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萌,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33号小区运恒嘉园2层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梁昀。
上诉人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因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758元,减半收取19379元,由上诉人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受理费19379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于海砚
审 判 员 胡 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莎
书 记 员 黄 慧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元洞村山水芳邻花园8栋1层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东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萌,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33号小区运恒嘉园2层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梁昀。
上诉人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因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758元,减半收取19379元,由上诉人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受理费19379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于海砚
审 判 员 胡 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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