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326号原告高春龙,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告姜洪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高春龙与姜洪文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原告高春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春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凤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