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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6民初326号

高春龙与姜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春龙;姜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326号原告高春龙,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告姜洪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高春龙与姜洪文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原告高春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春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凤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