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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339号之二

赵正华、宋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正华;宋长发;周洪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339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龙,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

申请人:赵正华,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

申请人:宋长发,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

申请人:周洪伍,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王龙与被申请人赵正华、宋长发、周洪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3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赵正华、宋长发、周洪伍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房地产。申请人王龙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正华、宋长发、周洪伍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正华、宋长发、周洪伍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和其名下车辆、房地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忠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明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