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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民初987号

黄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袁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毅;袁祚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987号

原告:黄毅,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健,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祚文,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132D。

负责人:王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黄毅与被告袁祚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黄毅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毅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江明蓉

书记员韦晓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