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987号
原告:黄毅,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健,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祚文,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132D。
负责人:王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黄毅与被告袁祚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黄毅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毅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江明蓉
书记员韦晓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