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3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王耐烦,女,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王丛立,男,汉族,1960年7月1日生,住新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耐烦与被执行人王丛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王丛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线下于2018年10月15日对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无登记信息,2018年10月15日对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询,无登记信息,2018年10月15日对房产进行查询,无登记信息,2018年10月15日对新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也无登记信息,后在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王丛立进行网络查控,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3月5日约谈王耐烦,告知该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百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姬赞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