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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280号

孙中建、孙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中建;孙艳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孙中建,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孙艳红,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关于孙中建申请执行孙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被告孙艳红自愿定于2018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孙中建借款本金50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9年1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1月22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2019年2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9年2月17日、2019年3月11日再次启动总对总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2月12日在房管中心查询其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6、2019年3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柳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