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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刑初252号

李传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传忠,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佳悦,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忠及其辩护人何佳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传忠驾驶粤CT××**号小轿车沿本市香洲区xx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xx酒店路段时,不注意避让行人,与在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xx路的行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传忠逃逸。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传忠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传忠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避让,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传忠赔偿了周某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传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吴某、廖某、谭某、邱某、段某、黄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珠海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解放军第458医院急救中心心电图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号码用户详情、通话记录、机站、短信信息,调取电话录音证明,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收据、和解协议、委托书、悔过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粤CT××**号小客车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珠公司尸鉴字〔2018〕359号鉴定文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粤CT××**号小客车前部和后部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传忠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李传忠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传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传忠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传忠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传忠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传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传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边琳琳

审 判 员  王天皓

人民陪审员  高冬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苗淑瑜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