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4民初1781号
原告:李登波,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民,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系大连普兰店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德英,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李登波诉被告孙德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登波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登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登波负担。
审 判 员 肖明阳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久人
书 记 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