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14民初1781号

李登波与孙德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登波;孙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4民初1781号

原告:李登波,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民,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系大连普兰店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德英,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李登波诉被告孙德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登波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登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登波负担。

审 判 员 肖明阳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久人

书 记 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